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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ISO14000认证环评和“三同时”的关系

    深圳ISO14000认证中很多制造业都因为没有环境影响评价而拿不到ISO14000认证证书。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就是在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就是在考虑项目怎么做的时候,考虑一下项目对环境或环境

对项目有什么影响;就是在项目还在文件中、纸头中的时候就将项目能不能符合环保要求分析并得出

结论。分析后可以做的项目就做,不可以做得项目就不要做。能做的项目怎么做等等都明确下来。
   环评下来后必须报当地环保局,当地环保局收到后会进行认真研究,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研,

对环评中所提出的项目进行认证。当然,地方环保局也有可能对环评中的某些项目进行修改,如对噪

音的控制,污水的排放等指标可能会提出一些折扣,会要求企业按照环保局的要求来控制。

    三同时制度是已经明确项目要上了,怎么更好地保护环境,控制污染的一种方式。
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环评是多方面的论证项目在环保上可不可行的一种制度,其中污染控制是环评

中的主要论证内容之一。三同时制度是环评中明确下来的污染控制手段,使其能够彻底落实的一种制

度。也就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环评重点在科学论证,三同时重点在落实。

    什么是“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

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

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一般简称之为“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它是总结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

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三同

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

》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同时,重申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把“

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结合起来,才能做到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轻污染,真正做到防患

于未然。
    现在“三同时”制度已广泛用于一些主体工程和配套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现在验收

多于投产)。
    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

污染及其他环境保护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

度。

“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同时”制度开始只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后来其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大,目前“三

同时”制度可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开发建设项目。
    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原来没有任何基础,而从无到有,开始建设的项目。

扩建项目,是指为扩大产品生产能力或提高经济效益,在原有建设的基础上而又建设的项目。改建项

目,是指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为了改变生产工艺、产品种类或者为了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在不扩

大原有建设规模的情况下而建设的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它是指利用更新改造资金进行挖潜、革新、改造的建设项目。
    3、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这方面的项目包括的范围特别大,几乎不分

建设项目的大小、类别,也不管是新建、扩建或改建,只要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就要执行“

三同时”。
    4、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1985年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规定:“对于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应当同治理环境污染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对原有“三同时”规定的一大发展。

“三同时”制度的要求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落实“三同时”要求,“三同时”制度对不同的建设阶段都提出了环境保护管

理要求。
    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

,经审查批准后,才能纳人建设计划,并投入施工。否则,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

,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以此来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

设施“验收申请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治理效果、达到的标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以此来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要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

收,并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已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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