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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ISO三体系认证中的问题解决方法


    二“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与环境因素和危险源的辨识发生脱节
    常见的问题是:对于组织列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在环境因素清单和危险源清单中找不到踪影;“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与环境因素和危险源的辨识发生脱节(作者注:GB 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将“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为避免与其混淆,本文暂定义“重大危险源’为“具有不可容许风险的危险源”)。
    正确的做法是:在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运行中,使用各种方法识别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在此基础上,首先对照所识别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进行评价,评价出哪些“环境影响”和‘“风险程度”已经违反或超出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规定,从而立即将其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和(或)“重大危险源”对于其他“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可以使用头脑风暴法、水平对比法、过程分析法、多因子打分法,LEC法、风险估算法等进行评价,以确定其是不是“重要环境因素”和(或)“重大危险源”。
    由此可见,在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的过程中,已经首先考虑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避免了其他评价方法把已经违法或超标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错评为“一般影响的环境因素”和“具有可容许风险的危险源”,同时为确定环境目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进行了初步筛选。
    三、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与重要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发生脱节
    常见的问题是:组织确定的环境目标、指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已经评价出来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而是在其列出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和重大危险源清单之外的问题,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确定与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发生了脱节。
    正确的做法是:在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运行中,组织应根据评价出来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考虑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各相关方的观点,确定需要优先解决的环境目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注意,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都必须解决,不能遗漏。
    换句话说,环境目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应在评价出来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的范畴中确定,能够与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和重大危险源清单相对应。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虽然组织确定的环境目标、指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与识别的所有“环境因素”或“危险源”都能对应,但无法实施。例如:一些组织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七元”目标,即无火灾事故、无爆炸事故、无死亡事故、无交通伤亡事故、无重伤事故\无轻伤事故、无职业病发生就是如此。
    其中,尽管无火灾事故、无爆炸事故\无交通伤亡事故、无职业病发生等目标不够具体,但可以勉强对应火灾伤害、爆炸伤害、交通伤害、有毒有害作业伤害等具体的重大危险源,而无死亡事故、无重伤事故、无轻伤事故等目标几乎可以与所有危险源(包括“重大危险源”)对应。如此定范围的目标,无法通过几个具体的管理方案实现,许多组织便无所适从、不知所措了。
    解决的办法是:把“七无”目标作为总目标,作为方针的内容处理。具体的目标要通过前面所述的“危险源辨识——评价出重大危险源和控制策划——目标”(即标准的4.3.1至4.3.3)的管理思路确定,进而为下一步制定管理方案和运行控制奠定基础。
    四、管理方案与确定的环境目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发生脱节
    常见的问题是;组织制定了若干管理方案,但其中拟解决的间题不是按正确方法确定的环境目标、指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两者发生了脱节。
    在GB/T24001:2004foGB/T 28001:2O08标准中,其4.3.4条款都对组织应制定并保持管理方案,以实现其目标(指标)做出了规定。
    可见,标准非常清楚地规定了管理方案是用来实现目标的。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于每一个确定的环境目标或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大多数有一个管理方案与之对应。一般情况下,完成了管理方案,目标就应该实现,否则应该及时进行评审,修改方案,以实现目标。类似“七无”这样的目标,通常只是总目标的概念,只能作为方针的内容出现,将其作为具体目标则难以操作,也难以通过一个具体的管理方案实现。例如“无轻伤事故”目标可能涉及几十种、上百种危险源产生的伤害,怎能用一个管理方案实现?
    GB/T 24001:2004和GB/T28001:2007标准还规定,管理方案应包含形成文件的“为实现目标所赋予组织有关职能和层次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常见的问题是:管理方案的内容比较粗,如只列出一个主要部门的职责,只规定最终完成的时间,或将管理方案的完成时间定为“明年年底”,很难说这样的目标能不能实现。
    正确的做法是:关于职责.应列出“为实现目标所赋子组织有关职能和层次的职责和权限”,即包括所有有关的职能和层次,而不仅仅是主管部门这一个职能和层次;关于时间,应包括实施所有有关职能和层次的职责和权限所应实现目标的时间。
    具体管理方案示例详见表一《环境管理方案》(示例)和表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示例)。在这两个管理方案中,还可以看到实现目标和指标的方法:管理方案中不仅有具体的技术措施,而且有为确保目标和指标实现所需的人员培训、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对管理方案实施过程的检查监督等。制定了这样的管理方案,只要步步落实,目标和指标就可以实现。
    笔者要提示的是:组织在贯标中识别出一些“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并立即策划改进是正确的,但很多组织未意识到所进行的策划与标准的要求还有一点点距离,即没有先设定目标,然后针对目标制定管理方案,并留下策划和实施的证据。
    例如:某公司在认证审核前,将少量危险化学品(如煤油、机油、油漆等)与普通物质混合存放识别为“重大危险源”,立即决定将原有房屋改造成一个独立的小型危险化学品仓库。认证审核时,审核人员却发现他们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只是“无重大伤亡”的原则性目标,对于怎样实现无重大伤亡,却没有管理方案。至于“消除危险化学品与普通物质混合存放”这个可测量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以及针对这个目标确定的“改建独立的小型危险化学品仓库”这个管理方案,审核人员都没有见到。对于已经取得的职业健康安全业绩,该公司也没有进行识别。这也是一个贯标与日常管理形成“‘两张皮”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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